个人自行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和互联网平台企业代为办理有什么区别?
2025-08-14 1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实行前: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或税局服务大厅窗口代开劳务报酬所得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个税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缴纳: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个人每次(日)收入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500元以上按3%征收率减按1%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同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李某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其代开相应增值税发票时,应缴纳:
增值税:10000/(1+1%)*1%=99元
附加税:99*12%=11.88元
合计:99+11.88=110.88元
个人所得税:(10000-110.88)*(1-20%)*20%=1582.26元
综上: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合计为1692.26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实行后:
个人如从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采用连续劳务“累计预扣法”,按照个税七级累进税率计算、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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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上述李某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增值税:月收入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10000×(1-20%)-5000]×3%=90元 综上: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合计为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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