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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互联网平台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5-08-08 14:3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2025年第16号公告: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举例1: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

按照现行预扣预缴方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10月:7200×1-20%×20%=1152元;

11月:6000×1-20%×20%=960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4432元。

按调整后的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


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1472/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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